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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2010〕235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了促进我省地方特色产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3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各地要根据操作办法的要求,抓紧组织2010年度项目申报工作。申报的项目应是2009年7月1日以后实施,并在2010年7月31日前完成的项目。各设区市申报项目为6个,其他县(市)申报项目为4个。各市、县(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于8月20日前正式行文上报我厅(企业处,联系人:夏慧民,联系电话:0571-87058472)。项目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按图书式样简装成册,不加装塑料封皮,一式2份上报;申请项目汇总表电子版通过财政内网邮箱发送至联系人。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省地方特色产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34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因素法分配我省,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发展,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 本操作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块状经济为特色,以集群经济提升发展为目标,充分发挥区位和资源优势条件,围绕特色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具有较完整的产业链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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