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
第八条 确定专项资金使用重点。根据省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规划等,每年年初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扶持重点、扶持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6月底前联合下发项目申报通知,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申报重点及相关事项,布置申报工作。
第九条 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的省内商贸流通企业及相关单位,均可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一)申请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4.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和年度申报通知规定的支持内容。
(二)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流通业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2.项目承担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3.银行贷款合同(凭证)复印件及具有一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实施、投资额度等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书;
4.当地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应提供财政部门配套资金的证明文件;
5.申请补助项目所产生的绩效情况说明材料;
6.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项目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申请文件和有关材料。各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项目申请单位报送的材料,要明确职责分工,认真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于7月底前正式行文联合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属企业上报材料需经省级主管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汇总后,于7月底前正式行文报送省商务厅、财政厅。逾期或材料不齐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省重点流通企业、省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企业)奖励方案由省商务厅提出,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省重点流通企业考核奖励按照《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联系和考核制度>的通知》(浙商务商发〔2010〕94号)文件规定提交相关考核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