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公开公正、和谐拆迁的原则,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做到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阳光操作,减少拆迁矛盾和纠纷。棚户区改造的房屋拆迁由政府拆迁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同时,鼓励有资质、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拆迁和土地整理。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实行项目宗地核算办法,根据项目范围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容积率、折旧等因素,以市场评估价确定。要严格拆迁计划管理,在年度拆迁计划中优先满足拆迁棚户区的需要。城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鼓励以产权调换方式为主。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结合被拆迁房屋面积和安置房楼层等因素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标准户型面积控制在50- 90平方米,最低保障户型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被拆迁人原住房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进行补偿安置。房屋安置面积超出原有面积,但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可按成本价格购买;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按房屋市场价格购买。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折旧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不再进行土地补偿。对于经市城市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提供虚假房屋证照获取利益的房屋所有人,由规划、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不予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住房保障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比例不得低于建筑总面积的20%;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就地优先保障,一次性解决住房问题。
(六)棚户区居民购房支持政策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缴纳公积金的居民要降低首付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改造。设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和民间资金介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支持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七)产权政策
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用于回迁居民安置的房屋,产权归棚户区居民所有;商品住房以市场价购买后确认产权。棚户区改造的房屋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其产权和处置按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棚户区改造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全部归国家所有。
五、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