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豫政办[2010]60号文件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周政办[2010]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精神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必要性
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法律、法规修改和废止的情况,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既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从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清理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二、清理范围和工作任务
清理范围是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明确任务和责任,由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组织实施,县(市、区)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但起草部门要积极予以协助,及时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涉及多个部门工作任务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主要看规范性文件是以哪个部门文号发文)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清理工作中要准确界定何为规范性文件。由于规范性文件还没有统一的法律定义,国务院将规范性文件界定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第110号令),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决定、规定、命令、办法、细则、通告、公告、通知、意见等文件的总称。凡是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各类文件都视为规范性文件,都在清理之列。
三、清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