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血站核酸检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卫医政〔2010〕077号)
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血液管理办公室、各采供血机构、各有关医疗机构、市临床输血质量控制中心: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血站核酸检测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核酸检测试点工作,持续提高本市血液质量管理,有效保证临床用血安全,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卫生部开展血站核酸检测试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将试点工作作为持续提高血液质量、改进血站管理的契机,探索建立和完善核酸检测等工作制度、操作流程、运行机制以及质量评估体系。
各区县卫生局应成立血站核酸检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血站开展试点工作;各市及区县血站应成立核酸检测试点工作小组,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二、加强过程管理
市血液管理办公室应组织成立上海市核酸检测试点工作专家组(邀请采供血、临床检验、输血质控、血液管理等方面专家参加),全面负责试点工作的推进、督导和评估等工作。
市血液中心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核酸检测工作流程;建设符合技术要求的核酸检测实验室,并建立相应的质量体系;加强对区县血站技术指导。
各区县血站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加强人员培训,细化标本留取、储存、运输工作流程,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定期向市血液中心通报试点工作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