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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八、关于林改形式选择的问题

  (一)对村集体林面积大、资源条件好、集中成片的,适宜实行家庭经营承包,均山、均林、分林到户。

  (二)不便于分林到户的,可以山划片,户分组,农户自愿组合,每组分一片,体现均等合理。

  (三)对于村集体林资源面积小、零星分散、林龄大小不一、质量参差不齐的,适宜有偿流转。

  (四)选择林改形式要充分尊重大多数农民的意愿。如多数农民不同意分林到户或有偿流转,可以采取股份合作的形式。

  九、关于毁林开垦集体林地问题

  (一)毁林开垦集体林地要在林改中收回,计入参加林改面积。无论采取哪种林改方式,都要明确使用者不能耕种,必须植树造林和发展林业生产。

  (二)已纳入二轮土地承包的,允许其继续耕种,并向村集体交纳林地使用费,标准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二轮期满后还林。

  (三)未纳入土地承包的,对少数村民或非农人口毁林开垦的面积较大的由村集体统一收回,重新发包,限期还林。

  (四)对多数村民都有毁林开垦的面积,且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不打乱重分的,直接落实到经营主体,签定还林合同,限期还林。

  (五)在册耕地未统计上报且没有土地使用证的,对能够确定为毁林开垦的耕地收回并参加林改;以其他名义存在的耕地,不视为林改范围。

  十、关于农民利用本村集体林地造林问题

  (一)农民利用本村集体林地造林,要体现“谁造谁有,谁栽树谁受益”的政策,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的形式,承认其造林成果,并实行林地有偿使用,采取造林面积分成的办法,让造林农户获得大部分利益。集体分成部分作为林地有偿使用并参加林改,可优先流转给造林农户。

  (二)农民个人造林并与村集体签定分成合同的,在村民对其造林及所签的合同无异议的前提下,承认其造林合同和分成比例。按照实际造林面积,将个人分成部分确定给个人;集体分成部分参加林改。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形式参加林改,在林改中对集体分成的部分,按其应分数量分给该造林农户。

  十一、关于林改外业资源摸底调查与二类调查资料对照误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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