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处林权争议要以林权执照或林权证中的地块认定书为依据,四至面积大于证照面积的,以证照记注面积为准;四至面积小于证照记注面积的,以实际四至面积为准。
(三)集体与国有林场之间的林权争议先由所在地乡镇搜集相关证据材料(争议地块为人工林,应搜集当时集体或农民个人植树的文字材料,如退耕还林合同、购买苗木或苗木调拨凭证、造林记工单、土地台账等作为证据),归类、汇总后统一上报所属县区政府,由县区政府向相关国有林场提出举证材料和解决意见。国有林场接到举证材料后,要组织调查核实,并到争议地进行协商调解,也可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技术认定调解,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县区政府裁决。
四、关于流转林地调整完善问题
对集体林已经实行了出售、抵押、租赁等流转的,要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只要是大多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可,都要予以承认,并调整规范流转合同,核发林权证,确定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对集体林流转过程极不合理,大多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意见的,由村委会协商受让方调整流转过程中的不合理部分,可以收回大于流转面积部分或补交大于流转面积部分的有偿流转价款,也可以终止流转合同。
五、关于退耕还林问题
(一)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坡耕地退耕还林时,实行退耕农户承包造林、林木收益按比例分成的,对农户个人分成部分落实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集体分成部分参加林改。
(二)2002年后按国家政策实行退耕还林的,已确权发证林地不参加林改;未确权发证林地根据退耕还林合同规定,向退耕农户落实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六、关于实行山林管护经营承包集体林的参改问题
属于集体所有的山林资产,应纳入林改范围。经承包双方协商同意,并在充分考虑承包者经营投入及成果的前提下解除或终止合同,然后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改革方式,落实经营主体,确定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七、关于已划定为国家重点公益林的集体林问题
对已划定为国家重点公益林的集体林,可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改革形式向农户落实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但国家重点公益林的性质不变,由落实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农户承担管护、培育责任和义务,林业主管部门按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管理政策实施监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购买劳务部分直接支付给承担公益林管护的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