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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字〔201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宜春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一日

  宜春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90号),市政府决定对我市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为做好这次清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的范围和任务
  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市政府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重点是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任务是围绕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查找出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清理的原则
  这次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要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制定机关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清理的步骤
  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分别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先行清理,提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意见,填写清理情况统计表和登记表(附件1、附件2),并于9月底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汇总清理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负责清理并向社会公布,于2010年10月底前将清理结果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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