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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政办[2010]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许昌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管,提高运行效率,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原建设部第152号令)、《入河排污口监管办法》(水利部第22号令)、《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以及对其所实施的监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指对进入城镇或工业园区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不含企业自建的内部污水处理系统)。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资格,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运行监管,是指对已建成运行(含试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的监管。

  第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的监管负总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制度和考核制度,保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各县(市、区)加强行业监管工作,据实审核市级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费,对市级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日常监管,每月检查不少于3次,对县级城镇污水处理厂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管,每月检查不少于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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