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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

  (三)办公室于收到校对文件1个工作日内在内网办公系统内发布,并将3份纸质文件转送法制处,1份纸质文件转送公报编辑部;
  (四)纳税服务中心应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在内网办公系统发布后1个工作日内在市局网站刊登;
  (五)公报编辑部应及时在《北京地方税务公告》上刊登税收规范性文件。
  区县局、分局比照市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公布流程在市局网站的本局网页上及时公布本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条 市局和区县局、分局可以在办税服务场所和公共场所通过公告栏或宣传材料等形式及时公布其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也可以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政府网站上刊登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情况,并会同法制部门及时进行分析、评估。

第四章 文件查阅和备案审查

  第三十二条 公众有权查阅已经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关有义务为公众查阅提供方便。
  市局网站是查阅市局和区县局、分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指定网站。
  区县局、分局的办税服务场所是查阅市局和区县局、分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指定场所。
  第三十三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分送相关部门:
  (一)市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市局办公室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5〕601号)的规定分送《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部和北京市档案馆。
  (二)区县局、分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按当地政府要求分送本区、县档案馆和相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制定机关应当在税收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备案:
  (一)市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市局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九条、《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试行)的通知》(京政法制监字〔2005〕66号)的要求向市政府报送备案,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三十条的要求向税务总局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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