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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
(2010年第1号)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规程》予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分局)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区县局、分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市局制定。
  市、区两级地方税务局的内设机构、稽查局以及税务所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原文转发其他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内部工作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和针对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特定事项作出的批复等文件,按照有关公文处理办法执行,不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五条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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