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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许昌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许昌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通知
(许政[2010]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豫政法〔2007〕34号)精神,经单位申报,有关部门考核验收,市政府决定,确定许昌市审计局、许昌市城市管理局和许昌市地方税务局(含许昌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三个单位为“许昌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开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各示范单位要积极探索、认真总结经验,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积极发挥典型引路的示范带动作用,每半年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市政府法制办要对示范单位加强指导、督促检查,并进行定期评审核定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各示范单位的先进经验,努力提高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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