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1.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制订方案,动员全体员工,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全面排查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要加大对本单位重点部位日常巡查的力度,确保做到动态管理。
2.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隐患治理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要按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
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晋政发〔2008〕30号)的要求,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3.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立即进行监控和整改。一般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重大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订并实施治理方案,限期整改。
4.各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要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每月20日前向当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报告。对重大事故隐患,一经发现,必须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上报。
(二)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指导主体,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切实组织、监督、指导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市人民政府已将专项整治工作列入2010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要结合责任制考核工作,认真查找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整改,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同时,要将专项整治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明查暗访,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信息报送、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市、县各级财政要专门列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所需经费,对专项整治工作所需经费要认真核算及时到位,保障专项整治所用车辆、设备和人员费用,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及相关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专项整治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狠抓工作落实;要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齐抓共管、攻坚克难、形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