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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三)县(市、区)政府检查(9月1日至10月31日)

  在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力量对本行政区内各行业和各领域排查出的一类、二类、三类企业进行检查。县级检查比例为:一类企业100%,二类企业70%以上,三类企业50%以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企业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处罚,确保安全生产。

  (四)市有关部门抽查检查(10月1日至11月30日)

  市有关部门按照专项整治分工安排,针对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订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抽查检查。其中,一类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70%,二类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三类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30%。

  (五)“回头看”再检查和总结(12月1日至12月1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回头看”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一类企业的取缔关闭和二类企业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检查省、市、县(市、区)督查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材料在12月10日前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在市、县抽查检查的基础上,省各有关部门将对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垂直监督和指导,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实施针对性督查。抽查一半以上的县(市、区),每个县的一类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30%、二类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20%、三类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10%。市有关部门要做好对口衔接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制订针对性工作方案,确定每一步骤的时间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保证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在巩固去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今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隐患排查,加大隐患治理投入,全面排查和整改工艺技术、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事故防控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全面排查和整改在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全面排查和整改去年专项整治工作没有解决和遗留的问题,确保不留死角,切实取得深化、巩固、提高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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