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生产领域情况和经营单位依法经营情况。
(十一)冶金、有色企业防范煤气泄漏、中毒和爆炸,防范金属液体运输和调运过程中的倾倒和坠落的措施落实情况。
(十二)作业场所有毒物质及粉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
(十三)排查治理危险路段、治理超载超限、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情况;落实客运企业安全责任,加强对客运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管的情况。
(十四)水上交通“两防”(防船舶碰撞、防泄漏)情况。
(十五)以防范坍塌、坠落等事故为重点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整治情况。
(十六)以人员密集场所特别是“三合一”(住宿、生产经营及储存场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为重点的消防安全整治情况。
(十七)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建材、商贸等企业和电力、民爆物品等行业(领域),对存在的严重隐患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
六、专项整治的方式
根据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10〕11号通知要求,2010年的专项整治要在2009年基础上,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市、区)政府组织检查,市有关部门抽查检查,省行业主管部门垂直督导”的方式进行。具体分五个步骤:
(一)总体部署和宣传发动(7月10日至7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及各单位要成立各专项整治领导组,制订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深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做好专项整治的安排部署工作。要通过召开会议、发布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使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和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了解和掌握今年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
(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8月1日至9月30日)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市政府晋市政发〔2009〕3号要求,结合各单位的实际制订具体的自查自整方案,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整改情况要在本单位以板报、企业内部报纸等形式进行公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驻市中央及省属企业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对所属企业和单位开展自查自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