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晋市政发〔201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2009年,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积极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行动)和“三项建设”(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总量仍居高位,较大以上事故仍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基础还不牢固,一些行业和领域仍存在大量安全隐患,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理念尚未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在一些地方和生产经营单位还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仍较为薄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平稳发展,为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2010〕11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三个突出”(突出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落实责任)、“三个加强”(加强宣传教育和队伍建设、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加强组织协作),推进“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在巩固2009年专项整治成效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不断提高全市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全市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2009年未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点行业(领域),2010年要按照《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市政发〔2009〕3号)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二)2009年已开展整治的行业和领域要按照深化、巩固、提高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抓反复,反复抓。一类企业要彻底关闭取缔,防止死灰复燃;二类企业中整改无望的予以关闭,通过整顿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严把验收关,经有关部门验收,由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三类企业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管,保证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