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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2010)

  (三)市发展改革委对专项扶持资金支持项目进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对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四)在对项目的监督管理中,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经查实,取消项目单位三年内财政资助资金的申请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附则)
  (一)原《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沪发改环资〔2009〕31号)废止。
  (二)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表
  2、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承诺表

  附件1:
  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全称)

(盖章)

法人

代表

 

工商登

记证号

 

税务登

记证号

 

银行

帐号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单位

基本

情况

单位地址(详细)

注册资本

注册时间

单位

性质

职工人数

 

 

 

 

 

经营范围

 

主导产品

 

项目

 

 

基本

 

 

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地点

 

审批(或核准、备案)文号

 

环境影响评价批准

文号或意见

 

环保部门

竣工验收意见

 

项目

 

 

基本

 

 

情况

项目建设内容

(可另附纸张)

项目投资(与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投资)(万元)

投资总额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等

   

申请专项资助金额

(万元)

 

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情况

 

开、竣工日期

 

项目资源环境效益

(可另附纸张)

项目经济社会效益

(可另附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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