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建设规模、主要工艺方案、建设内容、开竣工时间、项目完成投资、资金来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利用量、环境影响评价分析、经济效益分析等;
2、《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1);
3、项目的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
4、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或相关意见),环保竣工验收批准文件(或相关意见);
5、规划、土地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文件(或相关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无需办理的除外;
6、其他有关批准文件或验收文件;
7、审计部门或机构出具的项目决算审计报告或结算审价报告;
8、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
9、《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承诺表》(附件2);
10、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
(一)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以及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绿化市容局等部门共同参加的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二)各归口单位根据每年度市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对各申报项目是否已经建成投产并稳定运行且已经发挥资源环境效益分别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在此基础之上提出总体转报意见并按选定项目的推荐优先顺序排序,正式行文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如有必要,区县发改委在上报项目前可征求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三)市发展改革委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评审小组成员单位参加评审。
(四)评审小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扶持项目初步名单和拟补贴的资金数额,形成本年度专项扶持计划草案并进行公示。
(五)公示结束后,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公示结果下达专项扶持计划,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六)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的项目扶持拨款申请报告,按照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专项扶持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各项目单位。
第八条 (监督和管理)
(一)获得专项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在按照现行有关财务制度使用资金的同时,要加强获得支持项目的日常运营管理,充分发挥补贴资金的投资效益,努力扩大项目的资源环境效益。
(二)各归口单位负责对专项扶持资金支持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