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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2010)

  (四)优先支持范围:对于国家及本市重点支持领域内的项目、纳入国家及本市循环经济试点的项目、纳入本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中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的项目以及区县有配套资金或政策支持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具体支持项目范围,由市发展改革委在每年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
  第四条 (支持方式和标准)
  对纳入上述支持范围的,采取一次性“以奖代补”资助方式。标准如下:
  (一)对纳入上述支持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资助标准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与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相关部分投资总额)的20%执行,单个项目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国家重点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项目,根据国家要求,给予相应支持。
  (三)对市政府要求重点支持的其他项目,其资助方式和标准另行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由在本市注册并落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符合本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发展规划;
  (三)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及布局导向;
  (四)项目投资额原则上应在500万元以上,其中农林类项目,投资额原则上应在200万元以上;
  (五)项目已按国家有关要求和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文件,已于申报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建成投产并稳定运行,已发挥资源环境效益,已办结国家规定的环保等相关政府部门竣工验收手续;
  (六)项目示范和推广作用明显,能够合理利用资源,环境效益显著,不对公众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七)资金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第六条 (项目申报)
  (一)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其中,中央和市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审;区属单位及其他单位申报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委受理并进行初审;
  (二)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每年9月底前,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发展改革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下一年度本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项目摸底情况,作为编制下一年度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计划的基础。
  (三)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各项目单位向各归口单位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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