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报材料
根据《扶持办法》要求,各有关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行业、本地区项目申报的报告(按项目优先推荐顺序,加盖公章);
2、各项目申报材料单行本一式两份,包含所有内容电子文档的光盘一个。(具体申报材料报送要求详见附件2)。
四、材料报送
(一)报送时间
请各有关单位于2010年7月31日前将本行业、本地区项目申报的报告以及各项目的申报材料报送上海投资咨询公司。
(二)报送方式
请各有关单位将有关材料报送至上海投资咨询公司1217室(上海市延安东路1200号)。
我们将按照《扶持办法》,组织力量对项目进行遴选,并确定2010年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计划。
附件:
1、《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0〕031号) (略)
2、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指南(2010年)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2:
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指南(2010年)
一、项目申报
(一)申报范围
1、支持工业、城建、农林和生活等废弃物的资源综合利用,如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机电产品再制造、电子废弃物、废铅酸电池、危险废物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回收网络建设。
2、支持国家重点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3、支持市政府要求重点支持的其他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4、优先支持范围:对于国家及本市重点支持领域内的项目、纳入国家及本市循环经济试点的项目、纳入本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中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的项目以及区县有配套资金或政策支持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二)申报条件
1、由在本市注册并落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施项目。
2、申报单位需资金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申报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和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文件,已于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建成投产并稳定运行,已发挥资源环境效益,且于2009年办结国家规定的环保等相关政府部门竣工验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