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宣传工作的通知
(津招办中发〔2010〕21号)
各区县、天铁集团、海滨教育中心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各招生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2010年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宣传工作,规范我市高级中等学校学校招生工作管理,确保2010年我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订方案。招生宣传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区县中招办和各学校要把招生宣传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专门研究部署,制订招生宣传工作方案,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主动加强舆论引导,使广大考生和社会安心、放心,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为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做出贡献。
二、明确招生宣传工作重点。要根据市中招办下发的招生规定,有针对性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要覆盖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录取全过程,把政策规定、报考条件、录取规则、助学措施等各阶段考生须知、应知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进行广泛宣传和全面解读,注重实效。做好应急宣传预案,对招生考试中突发的重大事件,要结合查处情况,适时、适当地向媒体和社会公布,防止炒作误导。
三、积极建设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宣传主阵地。构建教育行政部门、招办、招生校多位一体的招生宣传渠道;积极开展网上宣传、咨询和校园开放日活动;把各类学校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办法等信息向广大考生、家长进行正面宣传,解疑释惑。进一步规范招生宣传秩序,严格限制以赢利为目的、大规模人群聚集等形式的招生宣传咨询活动。
四、加强招生宣传咨询人员培训和管理。各学校招生宣传咨询人员上岗要佩戴市中招办统一印制的招生宣传咨询工作证。招生宣传咨询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宣传咨询内容要符合中招政策、办法和统一要求;宣传咨询人员不得向考生做任何许愿,在宣传中不得贬损其他招生单位;各学校招生宣传咨询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活动,不得干扰初中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干扰中招工作秩序;各招生学校要建立招生宣传栏,将我市中招工作的任务和重点以及招生考试工作纪律、规章制度、规定办法等,直接通过“宣传栏”及时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