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通知
(津食药监审〔2010〕20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医疗器械监管工作,保障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有效,根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2010年底前有效期届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进行统一、集中换发。现就换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三)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二、换证原则及方针
此次换证坚持“规范、便民、权利保障”的原则。采取审批、监管联动,合规换证、违法暂缓、空证注销的换证工作方针。
三、换证范围
企业持有经营范围为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前的,并在有效期届满后仍需继续经营的,均属本次换证范围(国家局规定不需要凭许可证经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除外)。
四、换证条件
(一)对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经营第二、第三医疗器械的批发企业,其经营条件应符合《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对专营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其经营条件应符合国家局《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对兼营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其人员条件应符合国家局《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有与经营产品规模、条件相适应的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