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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市粮食局印章。粮食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十条 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需要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制作行政复议期限延长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前款规定中的情况复杂包括下列情形:
  (一)需要对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的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核实或补充,不能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内办结的;
  (二)需要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或者申请人、第三人要求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不能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内调查核实完毕的;
  (三)行政复议案件涉及较多的当事人、不同地区,不能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内办结的;
  (四)其他不能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复杂情况。
  第五十一条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
  (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和理由;
  (五)行政复议机构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依据;
  (六)行政复议结论;
  (七)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八)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市粮食局印章。

第七章 行政复议监督

  第五十二条 实行行政复议案件登记制度。行政复议机构设置行政复议案件登记簿,记录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方式、受理时间、复议结果、送达情况、办案人员和办案进展情况。
  第五十三条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第五十四条 实行行政复议案件归档制度。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结案后,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对该案件相关的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十五条 市粮食局接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粮食局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检查、监督。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组织行政复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素质。对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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