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复议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情形,有权申请行政复议人员回避。
行政复议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情形,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构受理的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
前款所称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是指:
(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有重大影响或者重大涉外的案件;
(二)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重大、复杂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构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做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和依据;
(三)对行政复议申请事项的意见;
(四)被申请人的请求。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粮食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和解。
第六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