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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依法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期限自收到最后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机构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三)符合复议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查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下列事项进行全面审查:
  (一)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五)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六)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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