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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五)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七)依法办理有关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八)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粮食局行政复议机构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粮食局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市区县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市粮食局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已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但未获批准的;
  (二)对所作出的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三)对所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其他行政审批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侵犯其合法的自主经营权的;
  (五)认为违法收费或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六)认为侵犯其他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一)不服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二)已就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三)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八条 依照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九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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