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津粮政法〔2010〕12号)
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局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粮食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程序,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粮食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粮食行政复议办法》,结合我市粮食工作实际,市局制定了《天津市粮食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做好宣传工作。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粮食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粮食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程序,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粮食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
粮食行政复议办法》,结合我市粮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市区县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可以向该粮食行政机关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市粮食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条 市粮食局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障所需经费、必需的设备和工作条件,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四条 市粮食局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