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价认字〔2010〕176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我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保障国家财税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山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7月29日
附件:
山西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保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执法的公正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 808号,2001年16号令重新颁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国家、地方税务系统征收管理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财物是指:各级税务机关(简称委托方,下同)依法计征的涉税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服务;扣押、查封、抵税、拍卖(变卖)物;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价款、费用。
第四条 价格认定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局(简称价格鉴证机构,下同)接受委托方委托对涉税物进行的价值认定活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价格鉴证机构是委托方执法活动中涉税财物价格鉴证的指定机构,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承办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业务。
第六条 委托方在纳税评估、税款核定、税务稽查、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过程中,遇到涉税财物价格难以确认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或者在部分行业税收管理中认为“需要提供价格认定协助”时,可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