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承担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的责任。监督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及医疗机构制剂生产的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根据上级部门授权或委托,承担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的相关工作。
(五)承担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相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的责任。监督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的实施,组织监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六)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及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实施。
(七)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有关信息。
(八)承担进口药品、中药材及进口药品目录中非药用物品的通关备案工作。
(九)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质量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抽检工作。组织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行为。依法处置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安全突发事件。监测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
(十)指导和监督稽查队伍和区县的稽查执法、应急管理、产品召回和案件查处工作。
(十一)贯彻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受省局委托,承担执业药师考试资格审核、注册、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二)依法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法律法规培训,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保密、政务信息、安全保卫和行政后勤等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建立业务信息系统,承担统计、综合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有关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外事接待、信访举报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起草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与备案;负责有关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等工作;指导并监督全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