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2010年底前,各地进一步明确协调机制内容、方法、程序和要求,并有效落实,确保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运行制度化、常态化。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职责,严格依法监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2011年,全市要将消防工作内容纳入政府网站等信息共享平台,及时通报消防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3设施建设责任。各级政府要及时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凡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规划要及时组织修订;凡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结合城镇改造,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场所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贯彻沿海开发战略,确保沿海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沿海开发同步发展。2010年,全市化工集中区全部完成消防建设任务。2012年,各地建成区消防站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应建数的80%以上,消火栓建设达到国家标准的90%以上。
4检查考评责任。提请党委、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平安创建、文明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等考评范围,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定期组织考评验收。建立定期督导制度,将消防工作任务纳入政务督查内容,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推动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每年对本行业系统消防工作进行考评。加强《江苏省消防安全指标体系》监测评估,将监测评估结果运用到政府工作综合考评内容。
(二)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能力
1提高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并有效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基本制度,规范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和巡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每两小时组织一次巡查。建立火灾隐患发现、督改工作机制,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时消除。2010年底前,社会单位建成统一、规范的消防安全档案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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