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10年1月1日后,在市内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大市区范围内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户籍在大市区(含市直、亭湖区、盐都区、市开发区),且在大市区范围内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按照省《经办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帐户基金和统筹基金,不受年龄、户籍限制,其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的参保地即为待遇领取地。
五、其它情况的处理
(一)2009年12月31日前已流动就业,在市内流动且转出地未开具《转移单》,跨省、跨市流动且转出地未于2009年12月31日前汇出基金的,一律按本意见的规定办理。
(二)参保人员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或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就业参保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在国家、省未出台新规定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三)参保人员返回农村参加新农保的,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新农保之间的衔接,待国家出台统一政策后按规定办理。军队随军家属在部队参加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在国家出台新规定前,仍按原规定办理。
六、组织实施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党和政府形象,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这项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完善措施,努力把工作做实做细,确保这项政策真正惠及广大企业职工。要把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整体规划,充实经办力量,加强人员培训,并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所需经费不得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强督查指导,加快推进全市基本养老保险数据交换的电子化、网络化,督促各地抓紧完成养老保险业务、财务信息系统的调整升级,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提供技术保障。同时,将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情况纳入全市养老保险经办管理考核范围,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全市通报批评,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本意见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我市过去涉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政策,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