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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盐城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盐城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0〕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盐城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八日

盐城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0〕4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及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有关规定办理。我市参保人员流动到外省就业参保的,基金转移规模按照省《实施意见》执行。
  二、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及待遇领取地按照省《实施意见》和《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苏人社发﹝2010﹞206号,以下简称《经办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市内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一)参保人员在我市范围内流动就业的,按照省《实施意见》和《经办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基金转移的规模按省《实施意见》执行,但不需实时转账,由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按各县(市、区)实际差进差出金额,每年结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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