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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二、人口普查的数据汇总、发布和管理
  (一)快速汇总。
  对普查登记的主要数据,先进行快速汇总。各县(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将汇总结果按时上报盐城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盐城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在完成对主要数据的评估分析工作后,发布快速汇总结果公报。各县(市、区)的主要数据应于盐城市人口普查公报发布之后发布。
  (二)普查表的编码。
  人口普查表经复查后,由编码员在编码指导员的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由各县(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组织集中进行编码。
  编码后的普查表经复核、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录入。
  (三)数据处理。
  人口普查数据由各县(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数据处理是采用光电录入的方式,数据录入、编辑、审核、汇总程序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下发。各县(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及时完成人口普查数据的录入汇总工作,并上报盐城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人口普查数据资料由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管理。人口普查汇总资料不得用于对基层政府的政绩考核,不得以人口普查数据追究以往瞒报、漏报的责任。
  (四)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
  各县(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应对汇总数据进行全面的评估分析研究,编制人口普查数据评估分析报告书,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时上报盐城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全市人口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的建立,人口数据的汇编等工作于2011年底前完成。全市人口资料的分析研究工作于2012年底前完成。
  (五)普查资料的管理。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袋。《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区为单位装入相应的包装袋。普查资料在运送过程中,必须妥善包装,专人护送,包装完整无损。运送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结束后,原始普查表按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的统一规定销毁。各级人口普查数据资料,由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归档后移交档案部门负责管理。
  十三、人口普查的工作总结
  各县(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要对人口普查的各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具体包括普查组织实施工作、普查方法技术业务总结和数据处理工作总结。各类总结报告分别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盐城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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