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员入户登记以及普查指导、检查工作时,必须佩带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充普查机构、普查人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进行欺诈活动。
九、人口普查的区域划分
普查区域的划分坚持地域原则。原则上以村民居委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普查人数250人左右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是完整的普查区,所有的普查区连接起来,是完整县(市、区)区域。
普查小区划分工作应于2010年8月20日前完成。
十、人口普查的调查摸底
人口普查登记以前,普查员要做好摸底工作,明确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绘制普查小区图,摸清人口和居住情况,编制普查小区的户主姓名底册。在摸底工作完成后,普查员要对摸底结果进行汇总,并逐级上报。
摸底工作应于2010年10月底前完成。
十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和复查
(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从2010年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前结束。
(二)人口普查登记,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普查员调查完毕,应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核对无误后,由申报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三)普查登记时,各户申报人应当依法履行如实申报普查内容的义务,根据普查员的询问准确回答,不得谎报、瞒报、拒报。
(四)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发现差错,应重新入户核对,经确认后予以更正。复查工作应于2010年11月15日前完成。
(五)复查工作完成后,各级人普办要按照上级人口普查事后质量抽查要求组织抽查,抽查未达标的要认真反复查对核实。质量抽查工作应于2010年11月25日前完成。
(六)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人口普查数据不得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