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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依法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口普查机构,当地人口普查机构负责业务指导。
  (七)各大中专院校、职业类学校集中居住在校的学生及员工,由各院负责普查登记。各大中专院校、职业类学校要建立人口普查小组或明确专人,在当地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部署下,负责组织对本院校集中居住人员的普查登记。
  (八)各行政机关、企事业集中居住在本单位内的员工,由各单位负责组织普查登记。各单位要建立人口普查小组或明确专人,在当地人口普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负责组织对本单位集中居住人员的普查登记。
  四、人口普查的经费保障
  根据国务院规定,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根据《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9〕130号)的要求,全市各地所需普查经费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地要加强对普查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率,落实好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补贴以及办公用房等必须的工作条件。
  五、人口普查的质量控制
  人口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各级人口普查机构领导,对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负总责,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切实落实普查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制度,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培训、摸底、登记、复查、汇总、抽查验收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六、人口普查的宣传动员
  各级宣传部门和人口普查机构要制定宣传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
  (一)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以及工、青、妇等群众组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盒互联网以及户外广告牌、宣传画、宣传栏、手机短信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人口普查的目的、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人口普查。
  (二)各县(市、区)普查机构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支持参与人口普查工作。要采取横幅、标语、黑板报、画栏、电子广告屏、《致被调查户的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普查的目的、意义、工作要求和普查内容。宣传的区域要从普查区到普查小区、到楼道、到住户,逐步深入推进。在普查的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各有侧重。特别要告知被调查户,所有参与普查的单位和工作人员都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其申报的信息保守秘密,不泄露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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