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0〕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扎实有效地组织开展市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盐城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盐城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实施方案

  为高质量完成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9〕130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盐政发〔2009〕249号)要求,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遵循“方案统一、标准统一、时间统一”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盐城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实施方案。
  一、人口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国的人口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组织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将查清十年来我国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对象和内容
  (一)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0年11月1日零时。
  (二)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三)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四)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1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2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