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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探索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置换城镇户籍办法。户籍在城镇周边地区、在城镇稳定就业5年以上、有自己产权住所的农民工,积分未达到入户条件,但自愿将家庭承包地(耕地和林地)交回发包方,自愿将宅基地(房屋)使用权交回原居住地的行政村或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家庭为单位直接申请入户城镇。城镇周边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当地政府确定。

  (四)落实城乡计划生育政策衔接。已婚育龄女农民工在入户城镇前,除已安排再生育且已怀孕的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农民工入户城镇后,其计划生育奖励按迁入地城镇居民奖励待遇执行。

  (五)落实城乡社会保险制度衔接。农民工入户城镇后,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应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时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原按农民工政策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当转按城镇职工政策参保,入户前在入户地所属统筹地区连续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管理和督查制度,确保任务目标落实。将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情况纳入广东省实践科学发展观考核体系,省政府每年对各地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省、市、县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工作。

  (二)建立积分制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各地要整合资源,加强农民工积分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开发统一管理软件,与公安机关警务综合信息系统流动人口管理子系统对接。

  (三)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各级政府要改革办事程序,简化手续,整合资源,设置专门窗口,开辟绿色通道,为农民工提供“一站式”便利服务。允许一定规模的企业设立户籍集体户头,其他的可由当地政府指定户籍代管机构,为农民工入户城镇提供落户便利。

  (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广泛宣传积分制对优化人力资源结构、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实现全社会共创共享发展成果的重要意义,重点宣传通过积分制享受当地公共服务、入户城镇的典型,引导和鼓励农民工通过积分制入户城镇、融入城镇。

  七、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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