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引导农民工落户县城、中心镇的优惠政策
(一)积分优惠。农民工落户县城或中心镇,应当按照不超过个人实际总积分的50%给予积分奖励。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二)社会保险优惠。农民工落户县城或中心镇,并在入户地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可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四、推行农民工城市居民居住证制度
对达到入户城镇积分条件取得入户指标,但不愿意交出所承包的土地、林地的农民工,实行农民工城市居民居住证制度。农民工城市居民居住证在《广东省居住证》上作相应的标识,有效期最长为3年。农民工城市居民居住证持证人除享有《广东省居住证》持证人享有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可在居住地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其子女可享受户籍居民子女同等的义务教育待遇;
(二)创办企业的,可享受户籍居民同等补贴扶持政策,所办企业可以申请各级科技项目资助资金;
(三)按规定申请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房;
(四)申请社会救助;
(五)按规定免费享受就业援助等公共就业服务;
(六)按规定办理乘车优待证;
(七)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和公共服务。
五、加快配套制度改革
(一)积极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各级政府要将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纳入当地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和义务教育总体规划,增加公办学校资源。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主要招收农民工子女的民办学校,在用地、贷款和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加快完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服务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农民工子女凭积分入读公办学校制度。
(二)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建设规划,加大住房保障投入力度,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为农民工提供农民工公寓及其他住房保障服务。用人单位对农民工自行安排居住场所的,可以给予一定的租金补助;招用农民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可在符合城乡规划并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按规定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在农民工密集地区建设农民工居住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