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是财源建设的制度保障。要发挥财政政策的杠杆作用,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推动转方式、调结构,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
(一)落实省完善财政体制机制的政策。制定《济南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建立健全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进一步增强市、县(市)区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按照省要求,从今年起省取消对市县上划中央两税1∶0.3返还政策;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项税收上交省级增幅超过15%部分全额返还;出口退税增长超过15%以上部分省承担1/2。
(二)建立健全财政激励机制,调动财源建设积极性
1.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区扶持力度。2010-2012年,对财政困难县区(以人均地方税收为标准),当年实现的市级分享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全额返还相关县区,支持其加快发展、培植骨干财源。
2.鼓励加强对零散税源征管。对县(市)、区住宿餐饮业市级分享收入返还激励政策延长到2012年;对县(市)、区上缴市级的建筑业营业税,超过全市一般预算收入计划增幅的部分,2010-2012年市级给予全额返还。返还资金由县(市)、区统筹安排,用于促进优化产业结构,支持现代服务业、传统工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3.改革车船税入库办法。从2011年起,车船税先统一缴入市级,然后按各自比例再划入县(市)、区收入,解决县(市)、区收入反映不完整问题,调动县区和基层税务部门征收积极性。
4.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对综合财力不能满足基本支出需求的财政困难县区给予补助。
5.建立财源建设税收增长激励机制。对行业龙头企业,按照其当年上缴地方税收比上年增加部分的10%,给予财源建设专项资金扶持。对金融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的金融业法人总部,按注册资本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符合有关条件的,成长性好、发展快的财源单位,按照当年实际增加地方税收总额的5%-10%,给予财源建设专项资金扶持。鼓励总部在外地的有税源的企业迁入我市并在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前3年按照新增地方税收的30%给予支持,后两年按新增地方税收的20%给予支持。
(三)建立考核表彰奖励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责任分工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把财源建设作为县(市)、区政府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科学发展观考核体系,重点强化对财政收入“两个比重”的考核。强化围绕转方式、调结构加强财源建设工作的理念,建立和完善奖励机制,健全不同产业、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纳税大户通报表彰制度,调动社会各方面培植财源、依法纳税的积极性,促进我市财政收入规模和质量稳步提高,努力为省会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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