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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一)对报送省政府的公文代拟文稿,省政府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起草,在政治、政策、内容、文字等方面严格把关并审签。

  (二)省政府部门报送的公文代拟文稿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由主办部门负责组织会签。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会签文稿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紧急文稿必须在1日内完成。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发文文稿,主要负责同志审签或者送其他部门会签超过5个工作日的(以最后会签日期为准),应重新审签确认。在报送发文文稿时,要附有《送签说明》,内容包括文稿的起草依据、背景情况、会签意见吸收采纳情况、发文形式、是否公开和宣传报道等。《送签说明》主送省政府办公厅。

  (三)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以省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发文的文稿,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由主办部门在会议前送有关部门会签并取得一致意见,方可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文稿时,主办部门在汇报材料中应将重点解决的问题、政策要点、会签意见采纳情况等如实汇报。省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发文并提出修改意见的,由主办部门负责修改,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四)省政府办公厅在审理、送签发文文稿过程中,省政府领导提出需部门修改的,由主办部门负责修改,上报时要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重新签字确认。

  (五)对国务院、国家部委、省委、省人大要求限期书面报送情况,以及需要在省政府有关会议上使用的文件,主办部门要抓紧运转办理,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将代拟文稿报省政府办公厅,给省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审核运转和省政府领导审签留有时间。

  三、规范向省政府报送请示、报告类公文

  (一)除省政府领导明确要求直接报送其本人和确需直接报送的绝密、机密文件外,各市、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个人。需省政府审批或阅知的公文,一律报送省政府,由办公厅按程序送领导阅批。

  (二)向省政府报送请示、报告类公文,应使用各市、各部门、各单位的正式文件,一式5份。

  (三)各市、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呈阅件》、《请阅件》、信函等非正式公文向省政府报送请示性事项,更不得以此类形式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个人。

  (四)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类公文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在版头标明“急件”,尽快直送省政府办公厅并说明理由;一般性文件的制发时间与送达省政府办公厅的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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