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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市管药品价格调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市管药品价格调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渝价〔2010〕248号)


各药品生产(进口)企业: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市管药品价格调查的通知》(渝价〔2010〕228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相关企业正按照《通知》要求填报有关调查资料,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为切实做好市管药品价格的调查复核工作,经研究,现就调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下发后,已经上报和即将上报《药品生产企业价格填报表》的企业,还须提供2009年度在重庆销售调查药品的含税出厂价格发票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果调查药品在重庆尚未销售,但在我局已经申报过价格或计划在重庆销售、招标的企业,须提供在西南地区(四川、贵州、云南)至少两个省的含税出厂价格发票复印件;若在西南地区也未有销售的,则须提供在产地及其他至少一个省的含税出厂价格发票复印件。
  二、企业提供的调查药品含税出厂价格发票复印件应包括最高价、最低价和单笔销售数量前5位的含税出厂价格发票,不足5位的按实际销售数量提供。如果调查药品2009年度未有销售的,则提供上一年度的含税出厂价格发票复印件,依此类推,推至2007年仍未有销售的可不提供含税出厂价格发票复印件。如果调查药品为2009年6月以后上市的,调查时间延长至2010年6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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