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旧家电实物与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等信息不一致或主要部件发生变动;
6、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领取财政补贴资金:
1、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2、骗取国家运费及拆解处理等补贴;
3、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
4、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5、未按规定设立视频监管系统,未建立完善的监控制度和每日公开制度,相关记录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的原始凭证不健全等;
6、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要积极配合商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通过电话回访、实地调查等形式对销售企业及其备案销售网点、回收企业及回收网点、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抽查,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30%,对补贴量较大,或数据异常变动的,要实现100%抽查,且抽查情况应专门造册备案,按季上报市财政局、市商委、市环保局。
第三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要配合商务部门,通过各区县(自治县)商务部门已设立的家电下乡公开举报电话,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监督,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举报,视情节轻重,给予举报人300-500元现金奖励,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商委、市财政备案。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将协同相关部门不定期专项检查或督察,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家电下乡年终考核。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虚报冒领、贪污等违规、违法行为发生。否则,财政局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并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贴资金管理具体操作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2010年6月1日后已购买的我市居民,符合规定条件的,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