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部门根据各区县(自治县)旧家电存量、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测算补贴资金规模,并将补贴资金预拨到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收到市财政局补贴资金后,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兑付补贴资金超出市财政预拨额度,补贴资金缺口部分由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先行垫付,待市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后归垫。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会同商务、环保部门在政策实施期内的每年3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区县(自治县)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清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要会同商务主管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
第二十六条 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各类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一经查实有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要配合商务、环保等有关部门,严格采取追回财政补贴资金、没收履约保证金、罚款、取消资格及向社会公示等处罚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家电销售企业及其备案销售网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领取财政补贴资金:
1、使用虚假销售或擅自使用相关居民身份信息资料;
2、违规使用发票;
3、不符合备案条件;
4、违规使用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5、未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未严把进货关,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6、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家电回收企业及其回收网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拆解处理企业不得垫付补贴资金:
1、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进行转让、出售等行为;
2、回收的旧家电未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弄虚作假,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行为;
3、使用虚假销售或擅自使用相关居民身份信息资料;
4、违规使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