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回收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定期对回收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到同级财政局申领运费补贴。财政局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补贴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三、拆解处理补贴
第十七条 拆解处理企业定期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旧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当地财政局申领补贴资金。财政局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到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申报拆解补贴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三)家电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发票(附购货清单);(四)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五)拆解记录表及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
第十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对收购的以旧换新旧家电逐一核对,旧家电实物与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回收旧家电的主要零部件等信息应保持一致。对审核不符的,不得申报拆解处理补贴。要按照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旧家电拆解处理工作,不得倒买倒卖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二十条 所在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申报补贴表的初审工作,对旧家电是否拆解完毕、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拆解产物流向等内容进行审核。要会同财政局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四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和清算
第二十一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承担20%。地方财政承担20%中,中标销售企业及备案销售网点垫付的家电补贴,市与主城区(含北部新区)按20:80比例承担,与18个贫困区县按80:20比例承担,与其他区县按50:50比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