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企〔2010〕390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商商贸发[2010]231号)和市商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商委发[2010]131号)的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重庆市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商商贸发[2010]231号)和市商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商委发[2010]131号),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市级、区县财政安排的对我市交售、处理旧家电以及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规定给予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四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条 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动态监管”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