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全市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地特色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发展规划,并组织本地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并建立项目库。
第十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指标和项目申报评审情况,公示结束后,提出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于当年4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将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财政部备案后,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特色产业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将对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建立特色产业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并将上年特色产业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特色产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特色产业资金,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操作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1:
重庆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汇总表
填报区县: 单位:万元
序号 | 区县 | 企业名称 | 所属行业 | 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名称 |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型 |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 支持方式 | 金额 |
合计 | 银行贷款 | 自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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