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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全市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地特色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发展规划,并组织本地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并建立项目库。
  第十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指标和项目申报评审情况,公示结束后,提出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于当年4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将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财政部备案后,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特色产业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将对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建立特色产业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并将上年特色产业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特色产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特色产业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操作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1:
  重庆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汇总表
  填报区县: 单位:万元
序号区县企业名称所属行业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支持方式金额
  合计银行贷款自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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