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和聚集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支持。
第七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第八条 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九条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地方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实际,制定特色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发展规划,提出下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需求、扶持重点、扶持企业项目汇总计划(附表1)和组织实施方案,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区县上报的特色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发展规划和项目扶持计划等资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部分重点支持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并通知区县组织项目申报。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产业集群(或聚集区)的项目资料(2份)汇总后(含附表1)报送给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第十二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含附表2);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及项目备案证书(项目原则上应于1年内完工);
(三)贷款合同、银行借据及付息凭证等。
(四)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五)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六)上年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