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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1.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未向当地环保部门及时报告的;

  2.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吸收剂)的;

  3.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的;

  4.在线监测系统抽调数据不合格率大于20%的,即抽查一定时段的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时,无数据和有效小时均值超标的小时数占抽查时段小时数比例大于20%的;

  5.自动在线监测系统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至少1年的;

  6.符合排放COD企业和单位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相关情形的。

  四、COD监测数据超标认定

  (一)凡是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采用在线监测数据判定时,COD浓度超标是指COD有效日均值大于标准值。

  (三)采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数据判定时,COD浓度超标是指COD日均值大于标准值。

  (四)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根据《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依据。

  五、COD“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的计算方法

  (一)在对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展多次监测和监察的情况下,只要发现有一次超标排放,就不计算为监测达标企业数;只要发现有一次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就不计算为监察达标企业数。

  (二)“监测企业数”和“监察企业数”均为实际开展的监测和监察的企业数,多次监测和监察的企业不重复计算。

  六、确定COD监测与监察系数和SO2监察系数的方法。

  总体要求:参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的要求执行。

  (一)确定COD监测与监察系数的方法

  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决于监测与监察达标率,取值算式为: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总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总数×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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