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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三)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

  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必须通过数据有效性校核并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省级环保部门联网,并直接传输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的规定执行。

  三、“不正常运行”行为认定

  (一)根据《“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环发〔2007〕124号)和《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环发〔2003〕177号)的有关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放COD企事业单位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认定范围:

  1.城市污水处理厂整体不运行或者部分关键设备不运行的;

  2.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COD浓度超过规定标准30%的;

  3.城市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

  4.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

  5.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

  6.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超越管线排放污水的);

  7.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处理不达标及其他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

  8.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

  9.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10.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11.自动在线监测系统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至少1年的;

  12.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国发〔2007〕36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环发〔2007〕183号)和《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22号)的有关规定,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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