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鄂环办[2010]7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53号)文件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的日常监管,促进污染减排工作,现就认真做好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和信息报送相关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算范围
减排监察系数的核算范围为省、各市(州)、县(区)环保部门,环境保护部各督查中心和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在2010年实际监测、监察的企业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其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09〕154号)中最新公布的名单为准;治理工程减排项目以各地2010年列入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总量减排计划的治理工程减排项目为准。
其中,同一个企业有多个减排项目或脱硫设施的,SO2监察系数以单套脱硫设施为单位进行核算,对无脱硫设施的企业和减排工程不核算SO2监察系数。
二、监察、监测的有关要求
(一)现场监察频次:
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各地2010年列入COD和SO2总量减排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
各级环保部门可根据企业排污情况、环境敏感程度、企业守法情况等因素,增加现场监察频次。
(二)监督性监测频次:
1.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频次按照《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的规定执行。
2.核算范围内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监督性监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
凡是核算范围内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减排项目,都要按照规定的监察监测频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察、监测,既不能漏查漏测,也不能随意减少频次。